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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得仕预付费卡支付服务协议

2013/8/16 20:30:34点击:

2013年得仕预付费卡支付服务协议

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法规的前提下,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本协议甲方为“上海得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为“得仕卡”购卡人和持卡人。
2、 “支付服务”特指甲方依《支付许可证》核定范围从事的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服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应明示提供支付服务的内容、产品功能、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答复乙方对支付服务结果的查询核对。
2、 甲方应按乙方发起的有效支付指令,完成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服务。
3、 甲方可以拒绝乙方的无效支付指令,拒绝不合法的支付委托,调查异常交易,查验原始交易凭证,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支付活动。
4、 甲方应对乙方购卡以及后续服务的提供依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5、 甲方应依法管理购卡人、代理人或特约商户信息,对于乙方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用于非向乙方提供服务相关的用途。
6、 甲方应依法管理、拨付和使用乙方预付卡备付金。
7、 甲方应依法提供并为乙方办理预付卡的赎回、换发、展期等手续。
8、 甲方应有效管理终端和业务处理系统,保障乙方接受服务和消费的权利。
9、 甲方应依法办法和及时清算与商户及相关的资金往来款项,不得影响乙方消费权利。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有权知悉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的内容、产品功能、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有权查询核对支付服务的结果。
2、 乙方应妥善保管预付卡卡片和密码,妥善保管交易凭证,按照甲方提供的业务流程操作,配合甲方完成支付服务。
3、 乙方的有效支付指令应符合甲方支付系统的识别程序,支付指令金额不得超出委托支付金额(即卡片内预付金)的余额。
4、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支付服务套取现金,不得从事偷税漏税、行贿、洗钱、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5、 乙方应如实提供身份和交易凭证,配合甲方对有争议支付的调查和异常交易调查,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反洗钱调查。
6、 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布的《得仕预付费卡章程》和《得仕预付费卡使用说明》,依法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和实名登记。

第四条 支付服务项目及收费
1、 甲方发行和受理“得仕卡”的服务项目及收费详见《得仕预付费卡章程》和《得仕预付费卡使用说明》。《得仕预付费卡章程》和《得仕预付费卡使用说明》内容构成本协议内容的一部分。
2、 甲方特约的特约商户范围将在甲方网站公布和不定期进行更新。对于公布商户拒付“得仕卡”的,乙方可向甲方投诉。

第五条 投诉和纠纷处理
1、 乙方在购买或使用“得仕卡”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可通过甲方公布的客服热线或受理服务站点现场咨询、投诉和解决。
2、 乙方与甲方或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乙方可向甲方主管行政机关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如未依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未依本协议履行相关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所规定各项义务的,甲方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甲方有权相应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和配合。

第七条 免责条款
甲方特此声明,对于乙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 乙方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导致遗失或被他人冒用的,涂改或遗失交易凭证,造成交易争议无法核对的;
2、 未按甲方提供的支付流程操作,或超出甲方提供的服务范围的;
3、 利用支付服务从事不合法活动,造成支付无效的;
4、 其它人为或过失原因造成损失的。
此外,甲方不论何种情况下,均不对因Internet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子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及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法规命令或第三方不作为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对交易物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品质以及特约商户履行交易的能力不作保证,乙方持卡消费,应依据基本常识进行判断,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八条 附则
1、 甲方应在主要营业场所和甲方的网站公布本协议,对于乙方的咨询、查询应如实解释。
2、 乙方购买“得仕卡”和由此委托甲方支付服务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并在同意本协议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
3、 购卡人应于购买“得仕卡”时签署本协议。未签署本协议的乙方在持有和使用“得仕卡”时亦应视为签署和遵守本协议。如由此造成双方发生纠纷或争议的,双方可通过甲方行业协会、主管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调解或诉讼解决。